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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产假规定
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浙江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8天,对于符合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的,可再增加30天产假;难产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,每多生1个婴儿,增加15天产假。
难产可增休产假15天
根据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于浙江省内符合法律、法规情况下,生育子女的女职工,均可在98天国家规定产假期满后,再享受地方性生育奖励假30天,产假延长至128天,且产假与奖励假期间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、计算工龄等。
Tips:
浙江省内杭州、宁波、嘉兴、温州、台州等市现均按以上标准执行,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从98天延长至128天,难产的、多产的再增加相应天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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